(2014)亭兴民初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茆中培与童勤政、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中培,童勤政,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兴民初字第00847号原告茆中培。被告童勤政。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马吉良,该支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茆中培与被告童勤政、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茆中培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