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钟法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唐某德、唐某娟等与吴某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德,唐某娟,吴某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钟法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唐某德申请执行人唐某娟被执行人吴某才申请执行人唐某德、唐某娟与被执行人吴某才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钟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在服刑。至此,本案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法执字第2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祥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左绍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