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赵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95号原告赵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