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马晓东、李秋玲与王敏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东,李秋玲,王敏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马晓东,居民。原告:李秋玲,居民。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霞,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东、李秋玲诉被告王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晓东、李秋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晓东、李秋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东、李秋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马晓东、李秋玲负担。审判员 张凌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