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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马晓东、李秋玲与王敏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东,李秋玲,王敏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马晓东,居民。原告:李秋玲,居民。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霞,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东、李秋玲诉被告王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晓东、李秋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晓东、李秋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东、李秋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马晓东、李秋玲负担。审判员  张凌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