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川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龙正平与王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正平,王茂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川民初字第132号原告龙正平,男。被告王茂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正平诉被告王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正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正平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正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免收400元,由原告龙正平承担125元。审判员 冀来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利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