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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川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龙正平与王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正平,王茂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川民初字第132号原告龙正平,男。被告王茂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正平诉被告王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正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正平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正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免收400元,由原告龙正平承担125元。审判员  冀来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利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