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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700号原告段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举行结婚仪式,2002年6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199X年X月生大女儿王某乙,199X年X月生小女儿王某甲,现孩子均已成年并参加工作。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愈吵愈烈,无法共同生活。原告曾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之后被告不但未痛改前非,反而变本加厉恐吓原告。2014年10月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和好无望,请求人民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除婚姻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刚结婚时感情很好,双方彼此关心照顾,我对这个家有感情且尽到了一个做父亲和丈夫的责任,所以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举办结婚仪式。双方于199X年X月1X日生一女,因患病去世,199X年X月X日生大女儿王某乙,199X年X月X日生二女儿王某甲,现均已成年。2002年6月7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原告起诉至本院,经(2014)长安民初字第03268号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曾因家务琐事争吵,但并无较大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王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03268号民事判决书、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且已生育两女,经过长期相处已经建立起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因家务琐事争吵,但并无较大矛盾,感情并未破裂。庭审中,被告王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说明被告对双方婚姻仍然抱有很大希望,仍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段某某主张与被告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但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情形的证据,故对其离婚之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段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 军代理审判��李翌平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维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