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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4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徐刚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刚,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4363号原告徐刚,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2支路1号。法定代表人谢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刚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刚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刚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徐刚负担。审判员  牟传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饶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