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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议民初字第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395号原告周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纪瑞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