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徐云报与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马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云报,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马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764号原告:徐云报,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磊,城镇居民。原告徐云报诉被告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马磊民间借贷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晓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云报和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磊及被告马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云报诉称:徐云报与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系多年生意合作伙伴。2014年9月7日双方对前期债务进行结算,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总计下欠徐云报50万元,同日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2015年3月25日马磊为该笔债务提供了担保。后徐云报多次向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万元及自2014年9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壹分计算)。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辩称:借款是事实,目前无能力偿还。马磊辩称:担保是事实。经审理查明:徐云报与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系多年生意合作伙伴。2014年9月7日双方结算后由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徐云报同志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利息按信用社贷款利息壹分计,月息计算)欠款人: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2014.9.7日担保人:马磊2015.3.25”。上述款项中既有货款又有借款。后徐云报向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催要欠款,未果,至讼始。上述事实,有徐云报提供的欠条原件一张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徐云报要求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徐云报要求马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徐云报要求两被告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云报偿还欠款5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9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马磊对上述给付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38元,由被告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马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菲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