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585号原告朱某某,女,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陶斯云,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晓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