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高某某,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被告:张某某,女,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卢炳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