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民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0686号原告刘某,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女,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杨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