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吕健与张惠、何媛媛、何贵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健,张惠,何媛媛,何贵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吕健,男,汉族,1974年7月25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张惠,女,汉族,1956年12月18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何媛媛,女,汉族,1981年12月25日出生,住库车县。第三人何贵弟,男,汉族,1957年7月16日出生,住库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健诉被告张惠、何媛媛、第三人何贵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桂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牟艳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