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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376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苗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5)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核载7人的赣BL53**号小型普通客车,载被害人聂某某、徐某某及吴某某等8人沿南惠高速公路由南安往泉州方向行驶至4KM+350M路段,因上述车辆车右后轮在行驶过程中自行爆胎,导致该车碰撞左侧护栏后侧翻,造成聂某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徐某某颈椎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吴某某立即报警,何某某明知吴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何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聂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徐某某颈6椎体压缩性骨折,该损伤系轻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月26日,何某某与其雇主即吴某某共同赔偿聂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0000元、赔偿徐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余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的司法检验报告书及司法鉴定意见报告书、行驶证及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调解协议书及相关材料、交通事故调解记录、谅解书、归案说明、受理登记表、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110接警单、户籍登记证明、户口簿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案发后,何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何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相应减轻其犯罪的社会危险性,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何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明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江艺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在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