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冯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48号原告:冯某,农民。被告: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