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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单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68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6年8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单某,1989年2月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定民一初字第018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单某在工商银行淮南分行的存款4600元至定远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俞 斌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