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商)终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西霞口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西霞口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终字第1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法定代表人刘起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志刚,男,1970年6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金忠,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霞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成山镇西霞口村。法定代表人田文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冰,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倩,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霞口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初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范士卿担任审判长,法官赵红英、法官陈剑敏参加的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分别与REEDEREIM.LAUTERJUNGGMBH&Co.KGMS“GRENAA”、REEDEREIM.LAUTERJUNGGMBH&Co.KGMS“AARHUS”、REEDEREIM.LAUTERJUNGGMBH&Co.KGMS“EBELTOFT”就合同号为CCCC-07YW1-MPV03、CCCC-07YW1-MPV04、CCCC-07YW1-MPV05的《船舶建造合同》在伦敦进行仲裁的相关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对本案有直接影响,而仲裁案件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范士卿审 判 员 赵红英代理审判员 陈剑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