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姚某甲与姚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某甲,姚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甲,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陶建国,铜陵县钟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乙,女,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姚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姚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铜民一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2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13年1月19日,姚某甲与姚某乙举行了婚礼。举行婚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姚某乙在姚某甲家中居住二十多天便离开。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未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但举办了“婚礼”,双方之间虽不成立合法婚姻关系,但成立婚约关系。原告主张在与被告相识后到举行婚礼期间,共给付被告彩礼94688元及价值4288元黄金戒指一枚,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彩礼89000元及黄金戒指一枚,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姚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2元,已缴纳,由原告姚某甲负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姚某甲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姚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为1012.5元,由上诉人姚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珠 容审判员 陈 正 功审判员 范 道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颖(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