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钱杨红、王天美行政起诉案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杨红,王天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行初字第4号起诉人钱杨红,男,汉族。起诉人王天美,女,汉族。钱杨红、王天美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撤销西昌市人民政府西府复驳字(2015)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西昌市人民政府恢复审查原复议申请案件。经审查,本院认为,西昌市人民政府西府复驳字(2015)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西昌市公安局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而驳回申请人钱杨红、王天美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现起诉人钱杨红、王天美仍是对西昌市公安局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过程中实施的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该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钱杨红、王天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桂林审判员 帅 兵审判员 阿 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