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仇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399号原告仇某某,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向某某,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原告仇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仇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仇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