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仁道与被执行人黄宗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仁道,黄宗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张仁道。被执行人:黄宗庆。申请执行人张仁道与被执行人黄宗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权纠纷一案,昭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昭民一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仁道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宗庆于2015年5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案款,申请人同意放弃逾期履行利息。被执行人黄宗庆于2015年5月4日已将该案款交到法院,且申请人已领取该案款,故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昭民一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雄光审 判 员 廖仁华代理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