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郑州市骨科医院与崔文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骨科医院,崔文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675号原告郑州市骨科医院,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业龙,院长。委托代理人王记虹,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文华。原告郑州市骨科医院诉被告崔文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市骨科医院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骨科医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骨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州市骨科医院负担。审判员 张卫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