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非诉行审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与连云港市海州区滨河新城管理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连云港市海州区滨河新城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政裁���书(2015)海非诉行审字第00061号申请人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21号。法定代表人徐增产,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伟、孙宜前,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滨河新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滨河大道1号。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等规定,作出连国土资监(04)罚字(2014)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伍元的罚款,合计罚款叁拾万元整。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5月21日,申请人以双方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承担。审 判 长 李素平代理审判员 于华天人民陪审员 刘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彦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