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立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行与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临沂瑞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行,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临沂瑞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立保字第108号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行。法定代表人高伟,行长。住所地:蒙阴县新城路151号。被申请人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用芳,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蒙阴县垛庄镇孟良崮工业园。被申请人临沂瑞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用芳,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蒙阴县垛庄镇孟良崮工业园崮兴街001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临沂瑞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行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临沂瑞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蒙阴县垛庄镇孟良崮工业园崮兴街001号���土地110亩及地上附属物;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位于蒙阴县垛庄镇孟良崮工业园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在蒙阴县财政局的公租房财政补助资金20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临沂瑞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蒙阴县垛庄镇孟良崮工业园崮兴街001号土地使用权110亩【蒙国用(2014)第1413号】及地上附属物。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蒙阴县垛庄镇孟良崮工业园的土地150.5亩土地【证号蒙国用(2013)第0050号、蒙国用(2012)第0926号、蒙国用(2012)第0928号】及附属物。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在蒙阴县财政局的200万元公租房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振忠审判员 李英国审判员 张合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