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峨眉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玲与四川可仆尔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陈淑琼,付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640号原告:张玲,女,生于1985年8月1日,汉族,住峨眉山市。被告: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简阳龙泉湖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6995190-5。法定代表人:陈淑琼,董事长。被告:陈淑琼,女,生于1963年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付弈,男,生于1982年8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诉被告四川可仆尔饮业有限公司、陈淑琼、付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撤回起诉。诉讼费用依法收取7594元,由原告张玲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