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树与北方工业大学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2180号原告杨树,男,1955年4月17日出生。被告北方工业大学,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晋元庄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40086596-X。法定代表人王晓纯,校长。委托代理人吴邲光,男,1957年4月6日出生。原告杨树诉被告北方工业大学人事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树、被告北方工业大学之委托代理人吴邲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树诉称,原告原在北京师范大学工作,后被北方工业大学强行调入,原告无奈到被告处上班,北方工业大学系无权、违反调动程序接纳原告的人事档案。北方工业大学曾承诺保证原告在该校的各项工作生活福利待遇,并解决住房补差问题,但1995年以来,被告严重违反组织调动人事合同的约定承诺,针对我实施了一系列侵权行为,造成我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人身精神损害。原告95年腰疾复发,丧失工作能力,原告系因工受伤,但被告至今没有给原告办理工伤认定和病退。2003年,首都师范大学强行收回了原告的住房,造成损失300万元。综上所述,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无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无北京市人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人事部门行政审查办理手续,无行政审批文件,擅自强行调入接收原告人事关系档案的组织调动行为违反《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全部规定条款,且该行为无效;2、责令被告(或责令其与首师大共同)依法为原告办理法定年龄到期国家干部退休各项手续;3、责令被告为原告办理上班期间因工受伤、工伤认定相关法定手续;4、责令被告将其扣发挪用侵占的国家财政拨付的原告因工负伤、残痛、病休期的国拨工资返还给原告并赔损失;5、责令被告将其扣发挪用侵占的原告40年工龄国家财政拨付的国家干部享有的住房财政补贴返还给原告并赔偿损失;6、责令被告赔偿上述行为给原告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300万元。本院认为,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故原告提起的相关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树之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