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光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