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杭州大山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大山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268号原告:杭州大山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漕桥村。法定代表人:李长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池连生,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047号507室Q区10。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山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大山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大山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原、被告之间存在的买卖合同纠纷已实际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大山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3元、减半收取726.50元,由原告杭州大山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自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