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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咸阳新艺秦剧团申请执行白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新艺秦剧团,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字第00040号申请人咸阳新艺秦剧团。被执行人白梅女,女,1997年7月23日生,汉族。。咸阳新艺秦剧团与白梅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礼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权利人要求返还定金1000元,诉讼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白梅女父亲白育良名下存款1350元,已支付,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礼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