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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民一终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凯与杨声远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凯,杨声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凯,男,现住东辽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声远,男,现住东辽县。上诉人李凯与被上诉人杨声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5)东辽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凯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凯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邮寄费60.00元,均由上诉人李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晓伟代理审判员  王 岩代理审判员  朱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