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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二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樯诉被告许湘萍、吉林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樯,许湘萍,吉林电视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114号原告:王樯,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许湘萍,系吉林市昌邑区中泰厚德蜂产品专卖店业主,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吉林电视台,住所长春市卫星路2066号法定代表人:任广伟,该台台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樯诉被告许湘萍、吉林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樯于2015年5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樯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4.00元,减半收取347.00元,由原告王樯负担。审 判 长 黄 鹏人民陪审员 王 宏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诗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