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古执审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谢尚彪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谢尚彪,颜玲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古执审字第15号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古田县解放路143号。法定代表人余泽动,局长。被执行人谢尚彪,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农村居民,住古田县。被执行人颜玲雅,女,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农村居民,住古田县。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22日作出古计生征决字[2014]第(090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谢尚彪、颜玲雅于2001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5月生育第一胎,男孩,又于2014年7月生育第二胎,男孩。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属多生育一个子女行为。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8796元整,并应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依法加收滞纳金。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古计生征决字[2014]第(090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11月23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7日书面催告被执行人于十日内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古计生征决字[2014]第(090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谢尚彪、颜玲雅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谢尚彪、颜玲雅必须在接到本裁定书后立即自动履行古计生征决字[2014]第(090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8796元及滞纳金的义务。三、被执行人谢尚彪、颜玲雅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吴雅珍审判员  余新利审判员  蔡贺生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