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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执异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迅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曹清华等与淄博敬业燃料有限公司、赵西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迅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曹清华,曹永花,淄博敬业燃料有限公司,赵西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执异字第19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山东迅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达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崔传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曹清华,无业。申请执行人曹永花,无业。被执行人淄博敬业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业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人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赵西祥,经理。被执行人赵西祥,淄博敬业燃料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清华、曹永花与被执行人敬业公司、赵西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所冻结的敬业公司持有的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659万股进行了评估。迅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迅达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迅达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迅达公司撤回其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洪胜审 判 员  赵盛国代理审判员  邢 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