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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晓红与陈海洲li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红,陈海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1503号申请执行人陈晓红,女,1979年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海洲(曾用名陈海州),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陈晓红与陈海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42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陈晓红与陈海洲自愿离婚。二、婚生子陈宇航由陈晓红抚养,陈海洲自二○一四年十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至陈宇航十八周岁止,陈海洲在法定节假日对陈宇航有探视权,陈晓红有义务协助履行义务。三、陈海洲给付陈晓红补偿款四十万元整(支付方式为:二○一五年一月十日前给付二十万,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前给付七万元,二○一六年十二月一日前给付七万元,二○一七年十二月一日前给付六万元)。四、双方无其他争议。五、案件受理费五百七十五元,由陈晓红负担(已交纳一百五十元,未交纳部分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调解生效后,陈海洲未按调解履行义务,权利人陈晓红于2015年1月26日就上述调解书第二项内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陈海洲名下位于XXX房屋。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海洲名下银行账号余额不足,无车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海洲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15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