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法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姚珍崔俊山与咸治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珍,崔俊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姚珍,男,汉族.被执行人崔俊山,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姚珍崔俊山与咸治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强制将被执行人崔俊山名下、位于甘南镇美满村五屯、房证号为“甘农镇房证字第xxxxx号”的房屋过户到申请人姚珍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甘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许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