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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贾庆忠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庆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052号罪犯贾庆忠,男,1970年8月7日出生,蒙古族,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花山社区人,高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医院服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10)赤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贾庆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原审被告人贾庆忠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0)内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8月17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作出刑事裁定书,共对罪犯贾庆忠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改为自2009年8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贾庆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庆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从事犯护劳动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圆满完成民警交给的任务。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累计获考核分254分,记功四次,并获得二O一三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属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贾庆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庆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艳华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代理审判员  徐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