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申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庞 某某抚养费纠纷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某甲,庞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某甲,男,199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郑某乙(系郑某甲的母亲),女,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庞某某,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邵化化工有限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郑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庞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南民终字第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某甲申请再审称:二审期间郑某甲提供了新证据,证实一审法院对庞某某的工资计算错误,但二审法院未在判决书中进行质证说明,也未认定该证据。郑某甲系智力二级残疾,一、二审法院均不认定,造成计算郑某甲抚养费明显偏低。郑某甲身体状况差,需花费大量医疗费。因此,根据郑某甲智力及健康状况,郑某甲的医疗费及教育费应与抚养费分开计算。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再审判决庞某某支付郑某甲生活费每月1000元,并承担郑某甲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被申请人庞某某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一)郑某甲提出二审期间其提供了新证据,证实一审法院对庞某某的工资计算错误,但二审法院未在判决书中进行质证说明,也未认定该证据的再审意见。经查,二审庭审过程中,郑某甲对原一审认定“庞某某现在月平均工资为2149元”提出异议,认为庞某某从2013年1月起至2014年4月的平均工资为2397元,并向二审法院提供六组证据。二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郑某甲提交的六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在判决书中予以表述即:“上诉人郑某甲在二审期间对有异议的事实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对其异议不予采信”。郑某甲的该再审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二)郑某甲提出庞某某应支付其生活费每月1000元,并承担其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的再审请求。经查,庞某某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为1408元,原一审诉讼时其月平均工资为2149元。本院认为,原生效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综合郑某甲的生活实际需要及福建省邵武市的实际生活水平、庞某某的工资收入情况,酌情确定庞某某支付郑某甲抚养费每月600元,至郑某甲独立生活时止,并无不当。郑某甲的该项再审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郑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某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曹妙霞审判员 李 力审判员 柯丹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晓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