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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7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98-3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9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某某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某某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高某某有吉利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高某某所有的吉利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敬伟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