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峡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峡民初字第234号原告:郭某甲,女,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被告:郭某乙,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做调解工作后,原告郭某甲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按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审判员  江永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