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执字第02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林海滔与李国庆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滔,李国庆,邱绍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2392号申请执行人林海滔,男。被执行人李国庆,女。被执行人邱绍亮,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海滔与被执行人李国庆、邱绍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国庆、邱绍亮与申请执行人林海滔已达成还款和解协议,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1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海滔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南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