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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执字第27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罗应龙与广卅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应龙,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2732-2号申请执行人:罗应龙,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朝平。申请执行人罗应龙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应协助申请执行人罗应龙将广州市越秀区净慧路2号901-1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到其名下。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3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遂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出(2015)穗越法执字第2732-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该局单方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该局以上述房屋已先后被本院(2014)穗越法执字第2104号、(2004)东法执字第1659号恢字1号及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08)从法执字第2421号案件予以查封为由不予接收本院有关协助申请执行人单方办理过户手续的法律文书。现申请执行人称准备向查封上述房屋的法院提出请求解封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待上述房屋的全部查封均解除后再由本案发函给房管部门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在此期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本案中需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在先,故本案暂无法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意思表示,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27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陈旭钊审判员  梁志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静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