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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与高小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376号原告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体育场路41号。法定代表人孙雅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敏愚,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利华,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高小冬。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小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汪邦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高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