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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6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重庆厚煌实业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刘阳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6614号原告重庆厚煌实业有限公司(代码:58574151-6),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22号1栋10-1号。法定代表人郭世林,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亮,该公司员工。被告刘阳敏,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唐志军、何洋,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代码:68392047-0),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红锦大道555号美源国际商务大厦1栋23-1。负责人刘阳敏,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志军、何洋,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厚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阳敏、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厚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提起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厚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90元,减半收取为3395元,由原告重庆厚煌实业有限公司。审判员  余大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