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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明与鞠国瑞、赵春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鞠国瑞,赵春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517号原告:张明,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鞠国瑞,男,193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赵春梅,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与被告鞠国瑞、赵春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鞠国瑞、赵春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收25元,由原告张明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侯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