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明与鞠国瑞、赵春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鞠国瑞,赵春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517号原告:张明,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鞠国瑞,男,193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赵春梅,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与被告鞠国瑞、赵春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鞠国瑞、赵春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收25元,由原告张明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侯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