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初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宋华峰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绍兴购物中心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华峰,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绍兴购物中心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1840号原告宋华峰。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绍兴购物中心。负责人郑尉霞。本院受理原告宋华峰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绍兴购物中心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绍兴购物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华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华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华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黄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