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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民初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宋华峰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绍兴购物中心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华峰,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绍兴购物中心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1840号原告宋华峰。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绍兴购物中心。负责人郑尉霞。本院受理原告宋华峰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绍兴购物中心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绍兴购物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华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华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华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黄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