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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7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喻增年与王配祥、彭雪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755-2号原告:喻增年,女,194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经常居住地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胡鹤凌,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配祥,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系事故车辆皖A×××××号两轮摩托车驾驶员,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彭雪松,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系事故车辆皖A×××××号两轮摩托车车主,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合肥市梅山路银保大厦。负责人:李静,总经理。被告:汤宗新,男,194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增年与被告王配祥、彭雪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汤宗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喻增年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增年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增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喻增年负担。审判员  鲁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