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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宾故意伤害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刑初字第15号自诉人梁某某,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山西省临猗县孙吉镇贾村,农民,住运城市盐湖区。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2015年4月13日被我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自诉人梁某某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梁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梁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存才审判员  赵 萍审判员  王秀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芳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