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丁超申请执行成都联凯塑料包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刁联凯、叶红、刁刻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超,成都联凯塑料包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刁联凯,叶红,刁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710号申请执行人丁超。被执行人成都联凯塑料包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刁联凯。被执行人叶红。被执行人刁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日受理丁超申请执行成都联凯塑料包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刁联凯、叶红、刁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联凯塑料包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维达纸业(四川)有限公司应收款限额人民币85万元予以扣留。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