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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行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鱼台县国土资源局与闫庆礼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鱼台县国土资源局,闫庆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鱼行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马洪亮,局长。被执行人闫庆礼。本院在执行鱼台县国土资源局与闫庆礼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执行标的额3517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鱼行执字第28号案件执行程序。在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鱼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波审判员 董拓基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解芸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