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郭某诉王某等离婚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22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由被执行人王某返还申请人郭某某财物款28000元及金银首饰折价款40000元,共计6800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返还申请人郭某某彩礼钱3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返还申请人郭某某财物款28000元及金银首饰折价款40000元,共计68000元,当庭兑付完毕,被执行人王某某返还申请人彩礼钱33000元当庭兑付10000元,下欠23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5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返还18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2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建军 微信公众号“”